释义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立法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东大会的类别 根据会议是否在固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又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类型。 (一)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定期召开的会议。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定期会议的举行作出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定期股东会会议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可以是一年举行一次,也可以是一季度举行一次,可以是年初,也可以是年末。 (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当出现法定事项时,应相关人员的提议而召开。 三、提请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 (一)股东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股东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但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导致频繁召开会议,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对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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