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桂林办不动产登记 |
释义 |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市本级(不含临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本级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登记业务: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桂编办发〔2014〕77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农业部门受理,待五年过渡期后改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时间节点 因业务调整和系统升级等原因,2016年7月22日市国土、房产等部门原业务受理窗口停止办理登记受理业务。2016年7月28日起原单位不再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及相关登记证明。从2016年7月26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窗口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2016年7月28日起,市区(不含临桂区)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并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衔接事项 市区2016年7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含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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