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分居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申请分居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如果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分居离婚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分居需要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本人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应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了解、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通知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注销并收回结婚证,分别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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