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者的义务如下: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