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执行是啥意思 |
释义 | 终止执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 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等。特别是规定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 终止执行符合条件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是法院在没有其他的办法的条件下做出的决定,但是想要终结执行程序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当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件已经超过三个月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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