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单纯承兑发生以下效力: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二、不单纯承兑又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与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将票据上所载事项变更而为的承兑,一般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应对其所变更的文义负责。但付款人所变更的事项如为金额时,如变更后的金额较原金额为小时,应作为一部承兑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