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缴存人存在提取资金未上账的情形 |
释义 | 缴存人存在提取资金未上账的情形: 1、单位没有把应扣除的公积金入到公积金账户里面去,账户里没钱,所以无法办理提取; 2、第一次提交申请由于网络连接超时,第二次提取显示未入账,意思即第一次申请已提交办理中,耐心等即可。 但由于各地公积金政策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大家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拨打官方电话了解清楚。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缴存人存在提取资金未上账的情况需要等多久? 缴存人存在提取资金未上账的情况一般需要等3-5个工作日的时间。当然也不排除是由于银行系统维护导致的到账时间延迟。 此外,若是公积金账户办理的是销户提取,还会涉及到一些信息的注销,则资金的到账时间会更长一点。当然若是公积金在办理提取之后,延迟到账的时间已经超过了预期,建议马上联系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咨询具体情况或者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注意事项 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 1、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 2、职工因购买二手房;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4、职工因大修、翻建自住房屋; 5、职工因自建自住住房; 6、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7、职工因支付房租; 8、职工因离休、退休; 9、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0、职工因出境定居; 11、职工因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12、职工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3、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4、职工因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5、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6、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租房 4、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主住房; 5、离退休; 6、死亡; 7、户口本市; 8、出境定居 9、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0、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1、家庭生活困难 12、提前结清贷款; 13、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家庭支付物业服务费; 14、非合作行提取还贷; 15、自愿缴存期满; 16、重复账户唯纤亩合并; 17、提取复议; 18、错缴更正。 广州住房公竖镇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提取; 2、异地购房提取; 3、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有卡购房)提取; 4、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无卡购房)提取; 5、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拆迁补偿增大住房面积提取; 6、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一年一次)提取; 7、提前还贷提取; 8、支付房租提取;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0、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 1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销户提取; 12、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 13、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销户提取; 14、退休销户提取; 15、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销户提取; 1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 17、住房公积金无卡销户提取; 1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 法律依据 《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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