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残疾人养老保险的交法如下: 1、年满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包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不包括在校学生; 2、参保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或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乡镇企业可以在当地以企业为单位统一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保险。办理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份; (3)4张1寸免冠照(60周岁以上人员6张)。 参保人的权利: 1、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身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2、参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的,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参保对象从本地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参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