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育儿假实施细则 |
释义 | 黑龙江育儿假实施细则如下: 1、增加育儿假时间。新规定中,企事业单位女职工享有产假、陪产假、哺乳假和育儿假,其中育儿假从原来的1年增加到1.5年。男职工享有陪产假和育儿假,其中育儿假从原来的15天增加到1个月; 2、引入“灵活安排”机制。新规定允许职工在1.5年内分次休假,每次休假不得少于30天,具体安排可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和单位工作需要灵活安排; 3、增加抚养年龄。育儿假期间,子女年龄超过1周岁的,按照1倍工资的标准给予补贴。 育儿假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结婚证、户口簿以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2、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综上所述,育儿假是对工作已经满了一年的育龄夫妇提供的假期,需要在参加育儿假前的一个月内向单位或者企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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