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允许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按照下列规定的速度行驶:(1)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时速,标明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2)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3)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车速行驶。对于高速公路的时速之作出了最高时速限制,没有作出最低时速限制。但是,明确要求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