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快递末端网点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准备好开办者营业执照、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并且提交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法律依据: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 第五条 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者营业执照; (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