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定继承人 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___;身份证号___;家庭地址___;于__年__月__日身故,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全部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分别为: 姓名___;身份证号___;与被继承人的关系___;生存状况___。 姓名___;身份证号___;与被继承人的关系___;生存状况___。 姓名___;身份证号___;与被继承人的关系___;生存状况___。 以上继承人为截止被继承人身故时,仍生存且身份、关系有效的全部继承。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___。 日期___。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