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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信用卡的情形
释义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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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