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黑龙江某大学学生在教室的不雅视频被传播。 虽然,学生在教室内发生性关系确实不妥,但即使如此,其基本权利仍然应当得到保护。网上甚至有称不雅视频女主跳楼自杀,虽然最终经学校回应女生自杀系谣言,但是所谓空穴不来风,在此关键时期,更应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注重其隐私保护,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对于视频的拍摄者、传播者,其偷拍并传播该视频,暴露男生女生信息的行为,涉嫌侵害个人信息犯罪;性爱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上传互联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于一行为触犯多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 正如网友评论所说,视频当事人的行为是犯错,但视频拍摄者、传播者的行为是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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