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孙孟雄,馆长。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副局长。 原告是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 「案情」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孙孟雄,馆长。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副局长。 原告是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售工艺美术品等的企业,于1996年2月份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1996年6月10日,原告以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项关于博物馆免税的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为由,向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同年8月16日,被告以关于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通知原告: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界定征免税的标准;对原告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原告不服该通知,向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1996年11月25日,该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为依据,作出厦地税复〔1996〕002号复议决定书:原告不符合有关博物馆项目的免税规定,维持鼓浪屿区地税局作出的征税通知;门票收入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遂于1996年12月5日向厦门市鼓浪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