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作废怎么处理 |
释义 | 跨月的增值税票作废的处理如下: 1、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 2、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其具体的流程参考如下: 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填写信息后打印; 2、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界面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 3、上传成功后生成信息表编号; 4、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综上所述,当发票发生跨越作废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是不可以作废的因为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的,只能做发票红冲。此时,需要对方将错开的发票归还,然后开具一张红冲发票,把这笔收入冲销掉,之后在开一张正确的发票。 综上所述,跨月的发票因为已经抄报税了,发票就无法作废了,因为开票系统上的数据已经上传到国税服务器里去了;所以只有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了.而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是需要购买方先在开票系统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好,上传国税局服务器;等出现信息表编号后,然后销售方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再来开具红字发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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