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义务 |
释义 | 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以及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充分发挥党和国家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荣誉的获得者在获得荣誉之后,应该珍视,并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工作业绩和品行道德方面做社会表率。如果荣誉获得者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国家荣誉、声誉,国家荣誉的授予机关可以撤销其获得荣誉。如5月2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王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撤销其“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收回奖章、证书等,并取消其因获得该荣誉所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一,国家荣誉获得者在享有相应待遇的同时,也负有相应义务。国家荣誉是对获得表彰者过去对国家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的肯定,因此,授予国家荣誉对他们给予精神奖励,并且国家荣誉获得者享有相关的待遇。但是国家荣誉的获得者并非只享有待遇,而不承担义务。他们的义务由以下两方面决定:一是国家荣誉设立的目的。国家荣誉设立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发挥国家荣誉的激励、引领作用,通过国家荣誉获得者的品行、成绩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国家荣誉的获得者是国家栋梁、社会表率和人民楷模。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要积极宣传他们的模范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支持他们的革新创举,在人民中造成尊重、爱护的学习劳模的风气,形成争当先进光荣、甘居落后可耻的社会舆论。”二是国家荣誉授予的条件。国家荣誉的授予是以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为条件,获得者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因此,各地在推荐企业负责人参评劳动模范评选时都要求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等部门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确保他们的企业在上述方面不存在违法情况。 第二,国家荣誉获得者负有模范带头、维护所获荣誉的声誉的义务。国家荣誉获得者所负义务并非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都明确规定,荣誉获得者负有模范守法、维护相关荣誉声誉的义务。笔者以为,具体应包括:一是守法、守纪的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国家荣誉获得者则有更严格的要求,应该模范守法,不得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二是在岗位上勤恳奉献、争创佳绩的义务;三是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即国家荣誉的获得者应该品行优良,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国家荣誉获得者违反所负义务的,应该承担被撤销相关荣誉的法律后果。获得国家荣誉并非意味着获得者可以躺在过去“功劳簿”上为所欲为,为确保国家荣誉获得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20世纪90年代,我国有的地方就出台了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等荣誉的规定,如1998年的《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等。因此,应该强化国家荣誉的管理,国家荣誉获得者的所在单位应全面了解他们的情况,对他们的重大情况变化,应该及时向荣誉授予单位汇报,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情形,国家荣誉的授予单位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18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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