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丽(女)诉张*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功结婚,后因张*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帅抚养费,因其是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丽承认:张*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功与张*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帅抚养费。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丽、张*功婚姻关系;张*帅由黎*丽行使监护权,张*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功存在过失。对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丽与张*功之间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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