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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差额选举应遵循哪些核心原则?
释义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地方选举上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各级人大主席、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应有差额选举;人大副主席、政府副职、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5人。
    法律分析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拓展延伸
    差额选举的核心原则及其重要性
    差额选举是一种重要的选举制度,其核心原则包括公正、公平、透明和民主。公正意味着选举过程应该遵循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偏见或歧视。公平要求选举机制应确保每个候选人都有平等的竞选机会,没有任何不公平的优势。透明要求选举过程和结果应对公众透明,以确保公众信任和参与。民主是差额选举的核心,意味着选民有权自由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候选人。这些核心原则的遵循对于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公信力和民主性至关重要。只有遵循这些原则,差额选举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通过增加选举候选人名额,差额选举制度在确保公正、公平、透明和民主的基础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候选人名额的适度增加,既能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又能增加竞选机会,确保每个候选人都有平等的竞选机会。同时,差额选举制度的透明性能够让公众对选举过程和结果有所了解,增强公众对选举的信任和参与度。民主原则的贯彻使得选民能够自由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候选人。遵循这些原则,差额选举制度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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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7: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