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征地需要的程序: 1、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2、报送同级人民审核,以书面形式公告;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 3、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