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忘系安全带扣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但不同地区对不系安全带的罚款规定不同,例如辽宁省对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20元罚款,江苏省对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50元罚款,重庆市对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