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即使认定恶意注册,但仅仅是注册行为的话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是不需要赔偿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商标被驳回、被撤销或者还给对方,无其它法律责任。若经综合判断商标申请人的确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抢注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则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判令恶意抢注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举证费、律师费、消除影响等责任。由于在我国司法程序中,法院无权直接宣告商标无效,故在判决中法院只能采取“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最终由商评委根据《商标法》进行恶意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恶意抢注人滥用诉权的情形,司法判决不能仅仅是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令恶意抢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