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证明? |
释义 | 的材料: 存量房抵押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合同》); 4、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 6、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 7、授权委托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房地产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房地产抵押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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