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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 )制定。
释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网站类,如党政机关网站、企事业单位网站、新闻网站等;平台类,如即时通信、网上购物、网上支付、搜索引擎、电子邮件、论坛、地图、音视频等网络服务平台;生产业务类,如办公和业务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电视转播系统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对运营者的义务要求,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明确运营者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保障人财物投入。
    二、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履行安全保护职责,参与本单位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并对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三、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进行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向保护工作部门报送情况。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按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五、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并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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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2: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