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甲级战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A级战犯。他们被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所条例的第五条的定义了对和平的罪,即公布宣战的又不公布的侵略战争,或国际法,条约,协定再违反誓约战争的计划,准备,开始,或完成。若为了达成右诸行为的哪个的共同的计划又对共谋参加。根据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受到有罪判决,指名被认为是战争犯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