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如下: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授权广播电台使用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视频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视频制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视频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