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不可以删除,但是可以修改。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法律客观: 《民法典》(1)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