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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划院是什么性质单位
释义
    规划院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
    规划院一般是指城市规划设计院,是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咨询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它们的性质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机构而异,但一般属于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在中国,很多城市规划设计院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直接创办和管理的,例如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开发集团等直接创办和管理。同时,也有一些规划院是由私人投资或民营企业创办的。
    规划院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研究和制定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等规划方案,并进行评估和优化;
    2、指导和协调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工作,监督规划实施情况;
    3、提供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等咨询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4、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5、开展城市设计、景观规划等相关工作,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质;
    6、参与城市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7、开展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等方面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机构的规划院职责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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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6: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