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标的物转移遵循原则有: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