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要学生因伤死在学校里,学校就肯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
释义 | 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但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负责任,例如学生之间挤倒现象是常有的现象,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工作存在疏忽,应适用该规定。 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生交有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负责任,例如学生之间挤倒现象是常有的现象,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工作存在疏忽,应予适用该规定。 拓展延伸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校园安全责任是学校的基本职责之一。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包括制定安全规定、设立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等。如果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亡,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因此,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结语 学生在学校受伤,若已购买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需赔偿,但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环境,制定安全规定、设立安全设施、加强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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