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或其他情形,可提存标的物。提存时需提交申请书,提存部门需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提存部门需验收并登记存档标的物。 法律分析 标的物提出的条件为: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的方法为: 1、提存人应在提存标的物同时提交申请书。 2、提存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提存部门应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该内容由 吕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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