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执照办理应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1、先定下公司的的名称、住址等事项,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2、核名通过后,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3、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