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和免税政策。(财税[2001]30号) 二、免税饲料的范围: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三、免税饲料办理免税手续必须提供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 1.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2.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 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因此,上述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