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钻戒属于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结婚戒指,并赠与并交付给女方,则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返还。婚后购买的珠宝仅供妻子个人使用,应视为妻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是妻子的个人生活用品,丈夫给妻子珠宝的行为也应视为对丈夫的单独赠送,合法有效。因此,珠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