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释义 |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一、专利权的转让协议是否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权的转让经纳税人申请后,可免征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附件三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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