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迁出后证明母子关系: 1、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出生证明原件,父母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亲属公证; 2、或经司法亲子鉴定的鉴定结果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明亲自关系的材料。 户口的补办手续: 1、挂失并提交请求: (1)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掉、被盗后,户主应及时向派出所陈述,并提出补发的书面请求; (2)户主由于别的缘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请求处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请求,并签名捺印,被托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3)若本户中的确他人可供托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实,请求补办。 2、民警核实: (1)在带着身份证,到户口地点地派出所填写《丢掉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掉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户口本丢掉缘由后,就将进入民警核实环节; (2)民警比对户主与电脑里的相片是不是相同,补办户口本请求里的材料是不是与微机材料库里的材料是不是相符。如果相符的话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了。 3、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其时迁出的户口搬迁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 (1)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实; (2)凭存根上的编号,找本地报社进行登报丢掉声明; (3)凭存根,未落户证实,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处理新的户口搬迁证。 综上所述,现阶段,公安部门不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对于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户口簿原件用于证实亲属关系;对于父母跟本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面,户籍部门无法查询到亲属关系是有权不给予开具户籍证明,因此公民只可以带上父母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出证明原件等资料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