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一起,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的指导下,会同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医保局、药监局、人社部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的试点工作。具体办法是,从北京、上海、广州等顶级优质医疗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选择若干国家级的高水平医院作为输出医院,前往优质医疗资源较为匮乏、人口众多、基础较薄弱的省份建设分院或分中心等分支机构。 第一批试点方案中包括河北、辽宁、山西、福建、安徽、云南等8个省,共促成10个项目,目前均已建成并先后投入使用。从目前效果来看,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印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推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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