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期满后还能重新再休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 以三个月医疗期和累计病休时间为六个月为例,其意为该劳动者在累计六个月的时间内(自首次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可以累计多次享有合计三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因主观或客观原因选择继续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该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之情形对该劳动者进行调岗直至最终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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