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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兵退伍后的待遇是什么
释义
    对于担任军官满16年、服役满20年,或者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逐月按照一定比例领取到一定的退役金。比如享受待遇级别16的少校,退役金的计发基数为11000元,相应的计发比例为60%,任职超过16年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还可以增加2%,累计不超过100%。也就是说,一位待遇级别16的退役军官(少校),每个月可以获得的退役金至少是11000*60%=6600元。
    而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退役金会有一定比例的下调,计发比例为20%,任职超过16年的,每超过1年,计发比例增加1%,也就是说一位待遇级别16的退役军官(少校),在退休后,每个月可以获得的退役金至少是2200元。如果是边远艰苦地区的话,还会更多一些。
    当然,退休后,还可以同时获得养老金待遇,而且养老金和退役金,都是终身领取的。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女兵退伍后国家安排工作吗
    不安排工作,除非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但也有不少不能找到像样的工作,有的不得不去自己下海创业。但是,女兵退役后的去向又如何,大多数女兵经过部队的训练,退伍后理想去处就是一些健身机构以及体育场馆去谋得一份差事,但随着这个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很多的岗位都会更专业的人去做,甚至达到饱和。女兵,在就业之前也需要进行大量学习。当然,女兵退役后,都会慢慢组建自己的家庭,有的开始像大多数母亲一样,承担着家庭事务,毕竟这个社会在就业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男女不平等的情况,而退伍女兵们能组建一个安稳的家庭,也是她们幸福的归宿。
    军人退伍后有什么待遇
    退役军人享有以下待遇。(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学本科每年增发优待金100%(即2倍),大学专科每年增发50%(即1.5倍),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按现行标准3倍发放(详见经济待遇表)。
    (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放,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其中: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 (服现役年数-2)×20%]。
    3.免费就业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小额担保贷款。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7.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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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