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品房在抵押期间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以交换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 (2)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将补偿金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抵押人与拆迁人达成 安置补偿协议 后,应当与抵押权人就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协商。抵押人向拆迁人提交其与抵押权人关于该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的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金和安置房屋。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重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 签订抵押合同 。原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应当与原抵押登记的顺序一致。 法律客观: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