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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非法运输河沙怎样处罚
释义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具体处罚如下:
    1、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2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5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3、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8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8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4、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含8万元),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100万元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5、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4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6、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近年来,随着长江沿线水位上升,辖区靠泊作业船舶增多,一些不法分子怀着侥幸心理,利用辖区船舶增多现象打掩护,参与运砂贩砂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辖区通航安全。所以我们要依法开采和运输,拒绝犯罪。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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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