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办理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即完成“大确权”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您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人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您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 《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到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这个填写好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时候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省去奔波之苦。注意事项: 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查询,以免跑冤枉路。如果要办两个证,有可能要跑两个部门,领两份不同的申请表。 (三)拿测绘图(表) 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图;第二种是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就行,这一种比较简便;第三种是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这种情况己经比较少见,现在登记部门往往是根据现有的测绘图填写房产证上的面积数据。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 (四)填写表格、盖章、领取相关文件 填好表格后,找开发商签字盖章,并领取其他必要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文件,一次齐全,免去奔波之苦。 (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或代理公司的办事人员。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 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由银行代收,都请您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到您获得房产证。 (六)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注意事项: 不同地方的具体要求不同,请您一定要提前询问清楚。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七)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注意事项: 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认定 农村房屋所有权应从宅基地的申请取得及房屋建造两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即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包含在册人口)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从当前农村拆迁政策看,大都以宅基地面积作为置换楼房面积的计算基数(一般为1:1的比例)。宅基地的巨大经济价值在拆迁置换中得以显现。地的价值在房产(房地一体)价值形成中占有较大比重,故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十分重要且必要。 2、房屋的建造者的认定房屋建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这两种建造方式在实际建造中可能有交叉。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原则进行认定。 三 、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风险 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即使签定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在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3、无法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 5、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时,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地产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可以被开发商的债权人依法强制执行。 6、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