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税法定减免有: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