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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梅花鹿养殖国家政策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从事梅花鹿养殖,应先向当地派出所或林业部门递交养殖申请,经过国家相关单位批准并颁发证件后,方可从事梅花鹿养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养殖,需要具备相关的材料。(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三)证明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四)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五)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用于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应符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经镇街政府同意该场所用于驯养繁殖的同意意见;(六)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七)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人员、技术保证(资格证书));(八)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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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