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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审国家赔偿案的好处
释义
    滥用权利被限制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都必须依法行使、正当行使。该司法解释对申诉权也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4种情形,包括申诉被驳回后再次申诉的,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赔偿决定未按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等。
    对于赔偿请求人放弃权利,使赔偿案件之前未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中,之后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申诉人可以在赔偿委员会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撤回申诉,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重新审理期间撤回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这样规定,是因为一方面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另一方面,申诉权、赔偿请求权也不应被滥用。
    有效发挥监督功能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监督。该司法解释对此均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应该递交的材料、何种条件符合立案受理,赔偿委员会在申诉审查阶段的审查范围、方式、期限、处理结果等,该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详细规范,让申诉方和受案法院都能清楚执行标准,便于申诉与审查,增加法律的透明度。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重新审理的规定中,启动重新审理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是法院主动纠错引起的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规定是对外部监督的回应,这种监督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主动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错误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来实现。这两种国家赔偿监督形式必然会引起重新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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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