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聘物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才能解聘 |
释义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一、业主大会如何决议才有效 首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即参与业主应由小区全体业主的专业面积占三份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三份至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一般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比如: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特殊事项,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经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二、物业合同是业主签还是业主委员会签 物业合同不是业主签,合同只认业委会或者业主的大会的公章,盖章生效。因为他们是一个组织,而不是单个个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其中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时也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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