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复议申请书既可以面交,也可以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寄交。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2、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3、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对以上第 (1)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依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专利局的决定是否正确。对于第 (2)、 (3)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二、专利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应当符合正当申请人、复议事项范围、复议期限以及复议请求和证据等条件。具体讲,包括: 1、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3、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例如对于驳回决定则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三、申请专利行政复议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2、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3、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