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牌灭失和丢失的区别 |
释义 | 灭失和丢失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证件灭失"是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证件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件丢失"是证件遗失,虽然物质被遗失了,证件物质并没有毁灭,只是证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所有人。 2、处理方式不同,被灭失的物质是无法被弥补的;只是物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物质的所有人,物质被丢失是可以被弥补的。 一、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如下: 1、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丢失物品的处理方式: 1、收件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 3、不知道的,要及时发布招聘公告; 4、在将遗失物送达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遗失物之前妥善保管遗失物;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灭失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证件的所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包括物质上的灭失、占有的更新和丧失,还有法律上存在的不能恢复占有的各种情况。被灭失的物质是无法被弥补的。丢失是指,虽然物质被遗失了,但是并没有被毁灭。只是物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物质的所有人。物质被丢失是可以被弥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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