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如何约定留置权 |
释义 | 合同是可以约定留置权的。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为:成立的条件不同,实现的方式不同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不论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均为企业,也不论在租赁合同中有无关于留置权行使的特别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不履行债务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出租人不享有对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财物的留置权。 三、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是有先的呢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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