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政治性。政治性是一切国家组织的共同属性。对国家行政组织而言,其政治性体现在反映国家行政组织本质特征的阶级性;由国家行政组织在国家公共管理治理结构中居于的强大决策地位所决定的决策性。 2、公务性。在各种社会组织中,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向全体国民提供服务。 3、合法性。合法性是政府组织的一个鲜明特征。政府组织的权力和责任要由宪法和法律做出明确规定,政府组织的活动要符合法律法规,其组织成员的产生与免职也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4、广泛性。政府组织较之于其他社会组织,在职能范围和工作对象上都更为广泛,如前所述,政府组织以整个社会公共事务为其管理内容,以全体国民为其工作对象,因此,它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 5、权威性。政府组织是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权的机构,它所制定的一切法律,一切合法的规定、命令,凡所涉及到的管理对象都必须遵守,如若违反,即可运用法律和政纪进行制裁和惩戒。 6、系统性。政府组织是按照一定的目标结构、部门结构、权力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从纵向上看,包括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层级结构。 7、发展性。发展性是指行政组织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主动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调整自身的宗旨、职能、结构、行为方式,以实现与社会之间交互作用的动态平衡。这一特征包括适应性和动态性两个互为表里的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